2015-01-05 18:51:32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泱书

 

                                                                                       (2013)海刑初字第252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民只,男,1971112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XX村XXX号,住北海市海城区悦发花园4XXXX单元XX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21222被刑事拘留,201325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民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52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民只及其辩护人赵成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中国明明商’D区原商委会”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19月,被告人任民只经董德玲(另案处理)介绍发展出资4050元加入“‘中国明明商’D区原商委会”传销组织成为董德玲所在传销体系的下线。之后,在20119月至案发,先后直接、间接发展了叶长兴等人出资加入其所在的非法传销“‘中国明明商’D区原商委会”。被告人任民只已晋升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级别,其体系发展的传销下线已超过30人。

被告人任民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是副主任,不是老总级别,辩解其加入中国明明商是国家的扶贫项目,对本案定性非法传销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除了同意被告人的辩解外,认为被告人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轻微,因其发展人数不足30人,其整个体系小,影响不大。

经审理查明,“‘中国明明商’D区原商委会”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19月,被告人任民只经董德玲(另案处理)介绍发展出资4050元加入“‘中国明明商’D区原商委会”传销组织成为董德玲所在传销体系的下线。之后,在20119月至案发,先后直接、间接发展了叶长兴等人出资加入其所在的非法传销“‘中国明明商’D区原商委会”。被告人任民只已晋升为该传销体系的副主任级别,其体系发展的传销下线已超过30人。

20121228,被告人任民只被抓获归案,提取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8481231250833712,内有存款16621.37元,任民只结算帐户,卡号为6228451230044018610,存款余额260000元。款项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归案后,被告人任民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民只犯罪时已满18周岁。

2)扣押物品清单、冻结存款通知书、个人结算帐户申请书、借记卡,证实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28481231250833712及手机、冻结任民只6228451230044018616228481231250833712,任民只结算号6228451230044018610,帐户金额260000元,20121230日借记卡6228481231250833712帐户余额16621.37元、6228451230044018610帐户余额260000元。

3)提取笔录,证实2012122817时许,查获任民只等人 时提取中国明明商D区原商委会组织人员名单3张、11月至12月份流动资金表7份、生根发芽登记表20128月至125份,中国明明商司契登记表10月份1份、明明商退商申请审批表2张、中国明明商境界环民预报表11张、明明商生根发芽明细表6张、明明商059组环名单10张、农行存款凭证11张、手写记帐56张、客户入股身份资料690张、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契单269张。

4)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任民只宣传明明商及蓝天获明明商资料。

5)抓获经过,证实201212月公安局发现线索,经初步调查掌握中国明明商D区活动后,1228日集中警力对中国明明商D区原商委会副主任任民只居住北海市海城区悦发花园4A62单元302房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徐亚新、肖福俊、唐少臣、李国华、图雅、刘曼、张金友等人,查扣传销资料、帐目单据等。

6)情况说明,证实中国明明商全称为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动明明商,该组织假冒中国农业银行和文化部合作平台名义,虚构成立所谓的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以生根发芽2倍数递增方式发展下线,骗取钱财,中国明明商在北海设立总商会,以管理北海务区的明明商,总商会下设原商委会负责管理环民加入等具体工作,任民只是中国明明商D区原商委会的成员,加入中国明明商的人,需要介绍如即上线介绍到薪地(中国明明商D区),在交纳3990元支助金和60元材料费同时,还要交加盟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契单,办理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成为环民,环民必须在三个月内发展两个下线(称生根发芽)加入,在生根发芽第三个月得到明明商的返利,赢利返利期为2年,第一个月返2000元(2人),第二个月500元(4人),第三个月1000元(8人),第四个月5000元(16人),第五个月8000元(32人),第六个月14000元(64人),第七个月28000元(128人),第八个月38000元(256人),第九个月48000元(512人),第十个月68000元(1024人),第十一个月96000元(2048人),第十二个月128000元(4096人),第二年每月均为128000元。两年累计返利319万元,环民不断发展下线可获得返利提成款,若中间任何一个环节的下线在三个月内没有继续发展下线收入会费,人员和资金链条断裂,环民无法得到返利。

20121228,查获任民只、徐亚新、肖福俊、唐少臣、李国华,5人供认于20119月交纳4050元加盟费,对交纳4050元加盟费王玉华、崔志、图雅、全万昌、叶长兴、张伶、王宝珍、蔡道凤、文坚、韦贵珠、吴华珠、陈子荣、刘仁卫、罗美琼、余志娟、卢荣梅、张德梅进行核对,20119月任民只交纳4050元加盟费后,成为刘敬军妻子发展的下线,并发展叶长兴、丁朝辉、廖广桂、卢海荣,201111月至201212月有20万元返利提成汇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231250833712

徐亚新20126月交纳4050元加盟费成为唐少臣的下线,发展花玉清2人下线,有3500元返利汇到农行6228481231405253519

肖福俊201112月交纳4050元加盟费成为刘绍明(刘敬军之子)的下线,发展孙国杰、吴淑玲、王玉玲为下线,有14万元返利汇到农行6228481231346223019

唐少臣20124月交纳4050元加盟费成为刘敬军的下线,发展徐亚新、李大军,有27500元返利汇到农行6228481231404609612

李国华20125月交纳4050元加盟费成为于文文的下线,发展郑天虹、徐文杰下线,有2500元返利汇到农行6228481231481030716

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任民只辨认刘敬军、董德玲、李国华、肖福俊传销人员,肖福俊、李国华、叶长兴辨认任民只,卢荣梅辨认丁朝辉、任民只,余志娟辨认丁朝辉、任民只。

8)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证实张文生是张德梅的下线6228481231483410916,任美玲是李国华的下线6228410100224624810,张生友是张生文的下线6228480972448075911,谭月梅是卢荣梅的下线6228481231666478417,罗美琼是卢荣梅的下线6228481231342291713,卢荣梅是廖广桂的下线6228481231603881012,廖广桂是张玉彬的下线6228481231603295916,陈志兴是廖广桂的下线6228481231667898613,陈英颐是张德梅的下线6228481230150610915,张德梅是王玉秀的下线6228481231168559011

9)中国明明商D区原商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证实刘敬军主任,被告人任民只是副主任,董德玲、李景祥、付丽梅、梁军、方继清是委员,财务组有刘绍亮、任民只、李国华,商务有董德玲、任民只、李国华、付丽梅、张继尧,商查组有徐亚新、付丽梅、唐少臣、郑桂侠、丁朝辉、刘根河、张林、李光华、王立丽。

10)体系图,证实被告人任民只负责传销体系发展下线30人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亚新证言,证实唐少臣发展其为下线,其交4050元,其发展刘桂清和花玉清,20121228日其在任民只住处被抓获,任民只是副主任。

2)证人肖福俊证言,证实董德玲发展其加入中国明明商,其交4050元,发展下线王玉华,任民只是副主任。

3)证人李国华证言,证实于文文发展其加入中国明明商,其交4050元,发展2个下线徐文杰和郑天虹,任民只是副主任。

4)证人唐少臣证言,证实刘敬军叫其与任民只一起从事明明商,其交4050元,发展下线唐少义和李大军。

5)证人崔志证言,证实郭影介绍其认识刘敬军,其交4050元加入中国明明商,任民只是副主任。

6)证人王玉华证言,证实肖福俊介绍其加入中国明明商。

7)证人图雅证言,证实于俊清介绍其加入中国明明商,任民只打电话叫其帮忙整理加入组织的人员资料。

8)证人牛燕、金万昌、刘曼、李景民、徐培忠、张金友、王宝珍、蔡道凤、张伶、文坚、韦贵珠、吴华珠等证言,证实任民只是中国明明商副主任,其等被加入中国明明商,交纳4050元。

9)证人叶长兴证言,证实刘敬军叫其找任民只,其将4050元交给任民只,任民只给其一个银行卡卡号6228481231250833712

(三)被告人任民只供述,供述董德玲发展其为下线,其交入会费3990元和资料费60元共4050元,刘敬军是主任,其是副主任,负责中国明明商商务和财务工作,对加入中国明明商组织个人信息资料的建档及加盟费和返利款的收支帐目检查,其发展下线几十人,是否超过30人记不得了,交加盟费后发展2个下线,到第三个月可以有返利,返利款已存入其名字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帐户内。卡号为6228481231250833712,存款260000元和16621.37元,公安人员查获其和徐亚新、肖福俊、唐少臣、李国华。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任民只供述一致以及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片等证据形成证据链,且相互吻合,足以证实被告人任民只作为中国明明商的副主任,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民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民只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民只是初犯,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中国明明商’D区原商委会”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其违法所得的一切钱款、赃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此,本案冻结的被告任民只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1231250833712的存款16621.37元及利息,卡号为6228451230044018610的存款260000元以及利息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被告人任民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民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1229起至2014628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任民只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76621.37元及利息(冻结被告人任民只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1231250833712的存款16621.37元及利息,卡号为6228451230044018610的存款260000元以及利息)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冯自珍

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

人民陪审员    符发钦

 

0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黄桂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