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7 20:37: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力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尽快解决和改善职工的住房困难 和住房条件,正确引导和规范本市各单位的集资建房,根据《北海市住房制度改 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房改政策,结合我市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资建房统一由市房改办进行资格审批。

  集资建房单位,须将经单位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集资建房方案(包括: 建房规划、建筑总面积、套数、建房形式、建房成本造价、集资形式与金额等) 和集资对象的具体情况,报市房改办审核批准,然后凭批准文件和有关验资证明 到市计委、规划、土地、建委等部门按程序办理建房有关手续。

  第三条 集资建房用地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 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集资建房必须在市政府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或在单位自 有住宅用地内兴建,严把设计、施工、质量关。

  第二章 集资建房的原则、内容与对象

  第四条 集资建房必须坚持“以自住为目的”的原则,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 庭的住房困难,无房户、危房户以予优先解决。

  第五条 集资建房是国家、集体、个人筹资建设的一种形式,包括集资兴建 住房、集资改造旧危房。

  第六条 凡是持有北海市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没有房屋产权(含部分 产权)的职工、居民住户,均可参加集资建房。一个家庭住房只能享受一次集资 一套住房建设,在房改中购买了公房的住户,若需要参与集资建房,必须退出所 购公房。

  第三章 集资方式、产权归属及建房形式

  第七条 集资方式可采取全额集资或部分集资两种。所谓全额集资,即是房 屋成本造价全部由住户负担、产权归住户所有;部分集资,即是房屋成本造价由 单位、住户共同负担,产权归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产权证书上注明个人占有份 额),单位出资部分,只能使用单位住房基金,不足部分可向“中心”申请贷款。

  第八条 集资建房以公寓式水平分户楼房为主,严格控制垂直分户楼房的建 设。水平分户楼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垂直分户楼房,每户 用地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四章 集资建房优惠政策

  第九条 集资建房单位可凭市房改办批文及有关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 有关税费;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减免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免交报建手续费(包括建筑押金、建筑垃圾费、学校修理费、市政工程 配套设施费、建筑工程审批服务费、人防费)、建筑规划费、招标费、各有关部 门收取的咨询及服务费;

  3.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工程质监费、卫生审核费、供电贴费、配电贴费、 水电增容费。

  第十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优先以给予贷款支持,计划、规划、土地等部 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单位对全额集资建房且一次付清集资款的职工,单位可 根据职工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具体确定给予适当减收不超过房屋造价的20% 的房款。减收的房款从单位住房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 集资建房管理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优惠政策;

  1.未经市房改办审批;

  2.个人集资额未达到房屋成本造价的30%;

  3.垂直分户楼房;

  4.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部分集资的住房,实行先卖后租,集资者有优先购买权。集资者 以全价购买享有全部产权,其集资款可计抵售房款,住房出售价格经市物价局、 房改办审批,不准低于该房屋的成本造价出售;租房者,其集资款可计抵住房保 证金和租金,其保证金和租金标准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住户出售集资房,一律进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并经市公房出售 评估事务所评估后方能出售。出售时,集资者必须补交减免的有关税费,其增值 部分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五条 集资建房单位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内,必须向市房改办申领 核发证明书,单位凭证明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房改办要加强对集资建房的指导,市财政局、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对各单位集资建房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集资房由集资单位按《北海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自行 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违反以上有关条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签发或注销《房 产所有权证》,处以罚款或没收房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不详尽之处,按《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