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发〔2011〕48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0〕80号)精神,现就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市于2005年6月起全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由此,跨出从户籍体制方面消除城乡差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关键一步。但由于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村居民进城门槛过高,影响了城乡统筹发展。因此,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有悖社会公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难以获得城镇户籍,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待遇,影响其在城镇的消费积极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镇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
(二)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
(三)综合协调。重点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四)以人为本。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
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农村居民进城入户门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医疗保险、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吸引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着重解决符合入户条件的已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本市籍农村居民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和城中村及其他户籍历史遗留问题。
四、户籍准入条件及所需手续、程序和办理期限
按照分级承担原则,进一步全面放开县区城镇及其他乡镇落户条件。
(一)准入条件。
⒈进一步放宽购房入户政策。对在本市城镇购买房屋的本市籍农村居民及外来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25岁以下未婚子女在本市购房所在地的城镇办理入户手续(本市籍农村籍人员优先解决)。
⒉放宽农村籍居民务工经商人员的户口迁移。
(1)在本市务工经商的市内农村籍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下同)的本市城镇落户。
(2)外市外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城镇落户。
(3)农村籍居民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在本市年纳税0.5万元以上的或工商注册资本2万元及其以上的,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城镇转为城镇居民。
(4)本市籍农村居民就读市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⒊对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村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⒋荣获县区级以上优秀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城镇落户。
(二)所需提供的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
⒈购房入户:凭申请入户人户口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与配偶、子女、父母相互关系等相关证明,到辖区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⒉农村籍居民务工经商人员入户:申请入户人、投靠人双方户口薄和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核原件、交复印件)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税务部门缴税证明、工商注册资金证明,与配偶、子女、父母相互关系证明、村(居)民委员会以上部门出具的未婚相关证明等,到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⒊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村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入户:凭申请转户人户口薄和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申请转户人自愿转户申请书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⒋优秀农民落户:凭本人和入户人及投靠人户口薄、身份证,区、县级以上荣获奖励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及本人与配偶、子女、父母相互的关系证明、村(居)民委员会以上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等,到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⒌本市籍农村居民就读市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薄、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办理城镇集体户口,或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派出所5个工作日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7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户籍准入条件及所需手续、程序和办理期限与北政办函〔2005〕33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自治区和本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确保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能够安居乐业。
(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1.将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购买和租赁适度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倾斜。逐步改善稳定就业农村居民、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加大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可以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我市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将承包地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放弃原宅基地自行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农民,可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四)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学校的数量和规模,使之与城乡总体发展规模、人口结构相适应,与未来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1.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2.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2.各相关单位要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七)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和设备配置,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城镇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九)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十)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逐渐形成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人口政策体系。
六、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为使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全面落实,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资局、工商局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从相关单位抽调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本系统的相关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各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
(二)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要提供具体贯彻指导意见,加强督促检查。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一是大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对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参与户籍制度改革。二是通过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使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居民在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障、服兵役、抚恤优待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三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订完善相关预案,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