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6 17:11:57
 

北政发〔2012〕1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北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北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非本市公民,本人自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北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曾经在北海市生活、学习、投资或曾与北海市的单位合作,与北海市保持良好关系,为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做过较多实事。
  (二)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声望较高、影响较大、热心发展和积极推进同北海市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为北海市引进技术、设备提供积极协助,经市科技局鉴定,所引进的技术、设备具有先进性,投产后效益特别显著。
  (四)关心北海市的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支持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无偿捐赠款、物,贡献较大。
  (五)经相关部门认定,在引进人才、提高管理水平,为发展北海市经济及市政建设、科技、文教、卫生、体育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为北海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战略咨询,传递重要信息,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纳入北海市国际人才交流计划,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科技合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有突出贡献。
  (七)在其他方面为北海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条  授予程序
  (一)推荐: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根据荣誉市民的授予条件,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提出推荐意见,附上申请人简历、护照、外国专家证、学历/学位证明书、职称证书和任期内的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向北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申报。
  (二)初审:北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后提出部门审查意见,提交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评审: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予以公告。
  (四)颁发证书: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后,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并颁发“北海市荣誉市民”证书。
  (五)荣誉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市长签署。
  第四条  优惠礼遇
  (一)本市举办的大型涉外活动,应提前邀请荣誉市民或向其通报。对前来参加大型涉外活动的荣誉市民,由主办单位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二)荣誉市民子女来北海市读书,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与本市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三)荣誉市民在北海市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
  (四)需在北海市长期居留的荣誉市民,相关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并报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北海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四)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无正当理由,长期与北海市有关部门、单位失去联系的。
  (六)其它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
  第六条  荣誉市民的管理工作,由北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按荣誉市民的身份实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及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及时提供北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八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活动经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