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4 20:32:37
 

北政发〔2012〕5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党政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北海市数字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市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制定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
  (五)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共同负责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是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采集、更新、集成、分发服务工作,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公共共享平台的管理、升级、维护,为各部门应用系统的开发提供支持;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网络建设、管理、维护,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协调工作,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涉密网管理、维护,负责系统及基础地理数据的日常管理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政务内、外网的应用管理、安全设备保障、维护及有关网络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是:
  (一)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更新、维护及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更新维护与应用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负责管理、维护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涉密网络的运行。
  (二)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根据推广应用建设情况,建设、配置符合系统运行的网络环境,并进行管理、维护,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地正常运行。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住建、统计、工信、科技、环保、人口计生、农业、林业、民政、财政、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安监、人社、教育、体育、物价、海洋、渔业、公路、规划、人防、消防、水利、工商、税务、质监、广电、新闻出版、应急管理、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九条  市国家保密局、国家安全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北海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一条  数据集建设。
  (一)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更新、维护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应按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有关规定,汇交现有基础测绘成果的副本;对于现在没有的测绘成果,确需测绘生产的,将需求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见图1)。

    图1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内容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以及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测绘规划及各部门管理需要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采集、更新,以确保数据的唯一性、权威性,避免重复建设。数据可按保密的要求,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系统有深入应用的各部门在涉密网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各部门之间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或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各部门之间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通过政务外网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外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 “数字中国”、“数字广西”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唯一的、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各部门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2)。
    图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使用方式(见图3)。  
  图3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党政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市党政各部门应按照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4)。
    图4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5)。

  图5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必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及提供。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提供给各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各部门可通过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见图6)。
  
图6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信息共享层次

第六章  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按网络及权限分别在涉密网、电子政务内、外网上为市党政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北海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系统进行管理,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将未公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传输至境外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北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测绘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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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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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