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4 20:30:17
 

北政发〔2012〕57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我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任务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9〕43号)及相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参保居民。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参保居民因疾病需要在本市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个人的分担比例调整为:
  1.成年居民:
  (1)三级医疗机构: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2)二级医疗机构: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
  (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2.非学籍未成年居民和学籍居民: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二)参保居民因疾病需要经批准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