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4 20:21:12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33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221

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美化市容,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告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发布及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常规广告:利用户外空间场所、道路、建(构)筑物外部设置的广告牌、路牌、标志标示牌(不含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标志标示)、招牌、张贴栏、公交站牌、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
   
(二)车身广告:利用机动车外部设置(含绘制、张贴、放映)的移动式广告。
   
(三)临时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布幅、实物模型、系留气球、充气物等发布的时间不超过7日的各类广告、张贴广告,以及建设期间在项目用地范围设置的宣传本开发项目的墙体广告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各类户外广告的载体,分为公益性、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设施三类。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户外广告设施,分为公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和专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两类。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进行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广告发布服务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是指依据本办法获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各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设置人。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规范设置、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综合领导机构,指导本市户外广告管理活动有序开展,协调户外广告管理各相关行政部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告办”)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批准、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选址的审核,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建筑方案的规划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发布进行登记审核和监督,依法对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的验收工作。
   
市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对依附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和执法。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设置于道路范围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交通安全审核和执法。
   
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违法设置、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设施和违反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行为的执法。
   
市交通运输、环保、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九条 专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人负责管理、维护。
   
公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统一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管理,并提供给有关单位发布公益广告内容,发布费用及发布期间的管理维护由发布单位承担。
   
第十条 招牌、张贴栏和临时广告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管理。
   
车身广告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  广告规划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广告办组织各相关行政部门编制,按程序报市规划部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广告办应当将方案予以公告,并征求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广告设施设置位,是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必要补充,与专项规划具有同等的效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前,应书面征求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新增广告设施设置位须明确其性质为公益性、非经营性或经营性。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构)筑,应当统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体量、造型、色彩等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在市区醒目地段应有一定数量的固定位置。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及技术标准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或者部分改为非公益性用途,不得发布任何含有非公益性内容的广告。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广告办根据有关申请或工作具体要求提请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广告出让

    第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范围内,利用道(公)路、广场、建(构)筑物、绿地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有偿出让。由于城市管理和便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实行非有偿出让。
   
第十六条 有偿出让采用公开拍卖、协议出让两种方式进行。
   
公开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广告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举行;协议出让的,由广告办提出协议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出让。
   
非有偿出让的,由广告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有关申请决定。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前,广告办应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提出拟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具体位置、建筑方案等,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意见:
   
(一)广告设施依附建筑物设置的,应取得市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广告设施依附于道路设置的,应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广告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应取得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同意;
   
(五)市规划管理部门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及建筑方案的同意。
   
广告办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出出让方案。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偿出让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出让收益专项用于以下支出:
   
(一)管理户外广告资源所需费用;
   
(二)户外广告巡查执法费用;
   
(三)公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含公共张贴栏)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其它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费用。
   
第二十条 民间资本投资或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其所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一定年限的户外广告资源作为投资回报。
   
第二十一条  广告办应及时与设置人签订出让协议。
   
第二十二条 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经广告办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安全等责任同时转让。
   
通过非有偿方式获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 签订出让协议后,设置人应持下述材料,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建设手续: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人营业执照(单位)或身份证(个人);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广告设计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施工合同原件;
   
(六)公共场所、市政设施以外的广告设置须提交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七)出让协议。
   
经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在 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书面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建设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获得《户外广告设施建设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建设施工。
   
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完成,设置人应持《户外广告设施建设通知书》及建设施工的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设置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工程验收资料、文件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向设置人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证明》。

第四章 广告设置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美观,符合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在同一条道路上招牌的设置应整齐、协调。
   
()筑物外部广告设施的设置数量应严格控制,体量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不能遮挡建筑物主体立面和破坏原有建筑风格。
   
除车站、宾馆、酒店等商业经营单位外,机关、办公楼、住宅楼等建筑物不得利用楼顶及主体立面设置商业广告。
   
车身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机动车喷涂或安装户外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利用车身前后以及车窗玻璃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
   
(四)损害市容市貌、建筑形象,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五)依附于行道树或利用城市绿化设施,影响绿化正常养护、绿化设施维修的;
   
(六)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在毗邻建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七)利用危险房屋、违章建筑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八)利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利用杆塔、架空线路、电缆、环网柜、配电变压器、分接箱等电力设施的;
   
(十)封堵门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以及其他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十一)利用坡屋顶建筑物的顶部、建筑物消防登高面的;
   
(十二)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
   
(十三)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区域或者载体的。
   
第二十七条 电子显示牌的设置权期限为5—10年,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权期限一般为3—10年。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设定。
设置权期限满后,需延期使用的,设置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广告办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广告发布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人应当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
   
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非经营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公益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内容、图案变更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排一定的时段免费用于公益性广告的发布。
   
第三十三条 不得利用以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公共张贴栏以外,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三)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
   
(四)利用未经验收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建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建设手续,并于《户外广告设施建设通知书》批准时限内建设完成。逾期未完成又没正当理由的、未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通知书》自行失效,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 制作、安装户外广告不得损坏建(构)筑物结构和立面装饰。
   
户外广告应定期维修和保洁,保持广告画面完整、美观,保证设施稳固、安全。
   
第三十九条 鼓励广告设置人应用国际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颖户外广告和美化市容的广告。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验收文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
   
第四十一条 设置人应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证明》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以及设置人名称、有效期标注在户外广告右下角,以便核查。
   
第四十二条 城市市区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空置7天以上(含7天)的,设置人应当发布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公益广告。
   
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内容。
   
第四十三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设置人须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设置人未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年度安全检测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可委托检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设置人拒不承担费用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证明》。
   
经安全检测认定存在安全缺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报复检;安全检测复检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拆除,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对设置权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的,设置人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第四十四条 遇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等天气异常情况的,设置人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设置人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台风过后设置人应尽快恢复,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恢复广告画面,所发生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否则,广告办和市城市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相关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对单板面积在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办理安全保险和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规划建设、市容市貌管理和社会性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对设置人给予适当补偿。没有直接受益单位的,由市财政在户外广告收益中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可继续利用的户外广告设施,可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保留。
   
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设置权注销手续,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逾期未拆除的,属设施超期,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所产生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除第十条规定外的户外广告内容时,应当审查设置人是否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证明》,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证明》又不符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不得向其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四十九条 各有关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户外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内容发布和设施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漏电等现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测单位有责任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户外广告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合浦县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招牌、张贴栏和临时广告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车身广告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本市有关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发布的《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北政办〔2001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