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4 16:35:07
 

北政发〔2013〕3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面积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面积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31日

北海市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面积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桂国土资发〔2010〕13号),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城区需要供地的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地,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或)项目填海造地。
  本办法所称投资强度为项目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元)÷项目用地总面积(平方米),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填海成本、场地三通一平成本、土地或海域取得成本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按《北海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用地控制指标核定,没有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按不低于行业用地平均水平核定。
  《北海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市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定期更新。
  第五条  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市规划部门依据项目审批文件明确的建设规模和《北海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定用地面积。
  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在项目取得立项或备案手续后,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手续,用地面积由市规划部门在办理选址时按规划控制指标核定;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需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由市规划部门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第六条 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北海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定投资强度和用地面积。
  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由项目业主或招商发起单位(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辖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进入规划选址阶段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用地面积审核申请。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项目备案后由项目业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用地面积审核申请,并附招商发起单位的意见,取得《项目用地面积审核意见书》后由项目业主依法申请用地。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业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用地面积审核申请,取得《项目用地面积审核意见书》后由项目业主依法申请用地。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项目业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准予开展前期工作时,由项目业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用地面积审核申请,取得《项目用地面积审核意见书》后由项目业主依法申请用地。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用地面积审核工作并出具项目用地面积审核意见书。技术复杂、用地面积大及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确需延迟出具审核意见书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明确出具审核意见书的具体时间。
  第七条 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面积审核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基本情况介绍文本;
  (二)项目估算投资(应列明建筑面积、设备类投资清单),技术复杂、用地面积大及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社会专业机构的评估论证意见;
  (三)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效益分析和评价章节中,应对投资强度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项目所在园区或辖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面积的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意见应包括对项目总投资的分类测算评估和投资强度审核的初步意见。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分期开发的原则,项目分期建设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所在园区、辖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初步审核意见中载明预留土地开发时限、分期实施进度安排意见。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用地面积的申请会商相关单位,对项目总投资进行分类核算,出具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面积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应载明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强度、用地面积意见等内容。
  对技术复杂、用地面积大及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社会专业机构评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评估结果予以审查认定。社会专业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 项目业主或申请人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复核:
  (一)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由项目业主或招商发起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项目业主或招商发起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条 产业园区管委会、辖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时,应明确项目的投资强度、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分期开发的项目应明确分期开发的时限。合同中投资强度不能低于《北海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中的投资强度。
  第十一条 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业主在申请规划选址、供地、用海时,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面积审核意见书》,市规划、国土资源、海洋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面积审核意见书》所载明面积办理相关手续。有规划审批权的园区,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面积审核意见书》所载明面积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项目业主依据市规划局出具的选址意见办理供地、用海手续。
  第十二条 工业、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成交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明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发时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编制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社会专业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社会专业机构应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专项审计报告表;
  (二)工程概况;
  (三)审计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设备购销合同,有关财务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计结论,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投资强度情况;
  (五)社会专业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审核咨询人员签名、资格证书及资格章;
  (六)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按规定竣工、工业项目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项目业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用地评价审核申请。用地评价审核不得晚于合同约定的建设期或经批准的延期时间。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用地评价意见。
  项目业主提出项目用地评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完工总结报告;
  (二)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证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七)项目所在园区、辖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八)根据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整改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
  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分期审核。分期实施的项目,一期建设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二期建设原则不予供地。
  未经市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的,市住建部门不予受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未如期达到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的,按《投资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限期项目业主要建设达到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
  在规定期限仍未能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征缴项目业主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并按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主要指标不能按期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三年内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已核定投资强度、用地面积的项目,需要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机关变更建设规模和投资强度时,应征得投资强度、用地面积审核单位的同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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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