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北海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22日
北海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责任分担政策依据。为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桂政发〔2013〕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桂财社〔2009〕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分担界定
第三条 责任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批复的全市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如遇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预算时,可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由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承担责任分担资金。市本级及县区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分担资金,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管理,努力实现年度基金收支平衡。
第四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核算。责任分担资金=县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政府分担比例±上年度预算执行收支缺口分担调整数。
第五条 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市级统收统支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为经自治区审核批复的年度基金预算收入减去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形成的缺口数。县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为经市审核批复的年度基金预算收入减去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形成的缺口数。
其中:年度基金预算收入=年度基金预算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年度基金预算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不含上解的收入调剂金)+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调整。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将依据上年度基金预算实际执行(完成预算情况)的收支缺口对各级责任分担资金据实结算调整。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根据自治区对我市的调整情况对县区年度基金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清算。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超预算缺口的分担。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和我市批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我市预算执行中出现超预算收支缺口时,其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由自治区、市本级和县区政府按责任进行分担。
各县区超额完成年度征缴收入预算任务,当年未出现收支缺口的,超收部分可以计入本县区累计结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用于弥补本级养老保险基金以后年度预算执行缺口。
第三章 责任分担比例
第八条 责任分担比例的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是在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管理模式下,自治区对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政府,市级对县区政府按年度基金预算收支(含预算调整,下同)缺口和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分别按一定比例实行责任分担。
(一)合浦县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比例: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比例分担原则,合浦县本级预算收支缺口的30%由县政府分担,属自治区承担的70%部分下达后由市本级全额拨付给合浦县。
(二)合浦县年度基金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责任分担比例: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比例分担原则,合浦县本级超预算收支缺口的40%由该县首先动用以前年度形成的累计结余基金弥补,以前年度累计结余基金不足弥补的由县政府分担,属自治区分担的60%部分下达后由市本级全额拨付给合浦县。
(三)合浦县没有完成我市批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入预算任务的,所增加缺口部分由合浦县政府全额负担。
(四)辖区政府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应分担的30%部分和预算执行中超预算收支缺口应分担的40%部分,现暂由市本级政府全部负担。待辖区成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分账核算等条件成熟后,辖区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专题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第九条 责任分担比例的调整。随着基金收支、人口老龄化率、替代率和赡养率等指标的变动,将相应调整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分担比例,具体调整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提出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及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责任分担资金来源。我市责任分担资金主要由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我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组成。
各县区按我市批复的年度基金预算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的4%向市级上解统筹收入调剂金,并于预算当年8月底前足额上解到市级。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自治区批复的年度基金预算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的4%向自治区上解自治区级统筹收入调剂金,于当年9月底前足额上解到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度实际执行时超收部分不再征缴收入调剂金,短收部分仍按年度基金预算基数上解。
调剂金上解比例的调整按自治区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拨付。按照自治区 “年初预拨、年终考核结算”的方式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各级政府分担资金。
第十二条 结余基金的使用。自治区级统筹结余基金按有关规定由自治区级统一管理。市级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暂由市级统一管理,不得擅自使用,如确需动用结余基金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对县区的基金补助,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入市本级支出专户,再由市本级支出专户拨入县区支出专户。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制订具体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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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