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9 16:12:44
 

广西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十条的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

(一)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再审案件、申诉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三)民事、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或者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刑事诉讼被告人在3人以上的案件;

(四)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七)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八)案情复杂,案件事实所跨时间在3年以上或者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或者被告人被指控罪名在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刑事诉讼案件

(九)证据繁多(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或证据存疑的案件;

(十)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以外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十一)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确认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承办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签订特别收费条款或单独签订收费协议,明确委托人同意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协商收费,并明确收费金额。

三、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协议或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协议。

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签订后对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五、本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