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常委会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并在会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材料印发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代表参加。
第八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有关问题听取代表意见。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与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应当组织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和年中专题调研活动。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与代表保持联系,可以通过走访、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重点联系原选举单位选出的在县级或者县级以下基层工作的代表,向代表介绍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代表,可以由常委会以及走访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常委会协助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按地区或者行业建立代表小组,做好同代表小组的联系工作,并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代表来访、来信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由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机构统一按照有关规定转相关部门处理,并督促承办部门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对代表反映的重大问题,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81年5月2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