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9 18:19: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
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