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十六 綦素红等被骗刑事转财产权属纠纷诉讼案
——农村信用社应当为信贷员骗取储户存款的卑鄙伎俩买单
一、案情简介
綦素红夫妻家住农村,平度市南村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了便民,指派綦景长到各村现场办理储蓄业务,但綦景长利用失去控制和相亲对其熟悉信任之便,将村民的储蓄款变成自己借款,村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严重威胁。故此,村民委托律师索要“存款”,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案可能涉及犯罪,并且需要依靠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取得相关证据,故向管辖公安机关举报。
二、律师诉讼方案
我们接受綦素红、綦景长夫妇的委托后,经过研究决定采取到公安机关举报信用社和綦林法的方式,收集、补强民事诉讼证据,下面是《举报材料》。
被举报人綦林法系被举报单位平度市南村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长期从事上门承揽储蓄业务。工作方式是当储户需要存款时,綦林法就到储户家中,携带空白存单,储户将钱交给他,他便用手写存单交给储户;当储户需要取钱时,也不需要储户自已到信用社,而是通知綦林法将存单拿走,其写一借条,并计算利息,然后,綦林法代储户将本金及利息取回。这样一来,存取款既安全又放心,方便了储户,使大家感到信用社服务到家,而两被举报人也因此取得了储户们的高度信任。
2003年3月24日上午九点左右,系星期一,綦林法又到两举报人家中,以更换存单的名义,向举报人索要存单,称“这批存单到期了,要更换新存单,你把所有存单都拿出来。”并且为打消举报人的疑虑说“你不用害怕,这又不是我个人的事情,是信用社统一换存单,又打了这么多年的交道,我把你的存单号、存入时间及存款金额都给你记下,在给你开一张和存单本金一样的借据,你怕什么?”所以,举报人将存单给他,按照自己所说的,把存单存入时间、钱数及存单号码都给记下,同时写上借款九万元,就这样他拿走了存单。之后便再没有将钱或存单还给举报人。
两举报人曾经数次找綦林法,他先是采取回避态度,后来称“你们的存单交到信用社顶帐了”,而当到南村信用社时,却以“此事与我们信用社无关,是他个人问题”将举报人拒之门外。举报人曾要求查看存单,遭到信用社的拒绝。
举报人后来得知,两被举报(单位)人屡次合伙侵占储户存款,受害人不止两举报人,还有六、七户都是被以同样的方式欺骗,涉案金额高达三十多万元,其中几户甚至是南村信用社的主任与綦林法一起到储户家中骗取存单。而事发之后,南村信用社却极力推卸责任,信用社为此曾在事发后与綦林法到公证处作一公证书,公证书上綦林法称“以上所管存单和借款都是我自己的事,与单位无关,我自己借的我自己还,不管单位的事”。这种无效公证恰好证明了信用社深感理亏,玩的一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把戏。綦林法又以无力偿还为由予以推托,导致储户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两举报人辛辛苦苦积攒的九万元被两被举报(单位)人骗走后,原本富裕的家庭陷入困境,老人生病无钱医治,孩子上学交不上学费,并且精神上受到沉重打击,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奔走于两被举报(单位)人之间,精疲力尽。最后只好求助于法律途径,希望司法部门给予帮助,依法追究两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打击犯罪,责令其返还其侵占的财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以防止更多的不法分子扰乱社会安定,警惕更多的老百姓上当受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特依法向贵局举报,望依法查明事实,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本案平度市公安局以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经济纠纷为名,不予立案。但通过公安局受理调查后,已经掌握了被举报人的收取储蓄款、并证明系职务行为的主要证据材料。故举报人依法向平度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举报人的所在单位承担偿还储蓄款的责任。下面展示的就是律师参加民事诉讼的代理意见。
三、民事代理意见
我们接受本案原告綦素红和綦景长的委托,担任其与被告平度市南村信用社及綦林法存单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代理原告到公安机关举报,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又经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第二被告綦林法以欺诈手段骗取两原告存单并在未经两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取现金,这一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綦林法在公安卷宗中的笔录中承认“我从綦素红家里拿了存单后,当天在南村信用社提了一部分现金,具体提了多少现金记不清了,总共是两次把这九万元的存单都从南村信用社提了出来”(见侦查卷第32页)。至于綦林法在庭审中为是九万元现金还是九万元存单等问题反复编造谎言,更加证明其为自已欺诈行为而心虚。
2、公安笔录中陶强思和宗翠芳的证人证言与原告的陈述完全吻合(见侦查卷第4—6页,第13—15页),均证实綦林法采用的是同一种方式欺骗储户,起初以更换存单为名索要存单,并给储户打借条,在储户追要时,跟储户的答复都是“你们的存单交到信用社顶账了”。所以,綦林法并不是向储户借款,因为綦林法本人平时不务正业,家里经济情况并不好,并且此人已经五十多岁,没有太多的正常的经济头脑,这从庭审中可以看出,有谁会愿意将自已积蓄一生的钱借给他?甚至于高达九万元?除非借给他钱的人是疯子!
(二)第一被告南村信用社应当对原告的九万元存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庭调查中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綦林法系被告平度南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南村信用社)的职工;
2、綦林法的工作是代表南村信用社负责上门揽储工作,工作方式是当储户需要存款时,綦林法就到储户家中,携带盖有南村信用社真实公章的空白存单,储户将钱交给他,他将空白存单填好后交给储户;当储户需要取钱时,也不需要储户自已到信用社,而是通知綦林法,其将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一并交与储户,将存单拿走。这样一来,存取款既安全又放心,方便了储户,使大家感到信用社服务到家,而綦林法和南村信用社也因此取得了储户们的高度信任,储户们有理由相信綦林法开展业务代表的是南村信用社,其进行的揽储活动对于农民们来说是合法的。这一点在庭审中原告所举的陶强思和宗翠芳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以及綦林法本人在公安机关交代的笔录均可以证明这一事实。所以,当綦林法在上班时间到原告家要求换存单时,原告信以为真,这毫无疑义。根据《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三章关于“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重要空白凭证签发”第二款明确规定“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根据《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而在原告存款过程中从没有被要求提供过身份证件,有时候身份证号码也是綦林法本人胡乱编造的,比如在綦素红2003年3月19日活期存单正面身份证号码一栏中居然有两个身份证号码足以说明这一点。而对于以上国家规定的金融法律法规第一被告均未遵守,其本身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3、公安卷宗(见侦查卷第17页)从第一被告处复印的三张存单其中有两张活期存单和一张定期存单。其中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对于定期存单其到期日是2003年7月1日,而綦林法提取的时间是2003年4月4日,也就是说他是提前支取,并且原告綦京长的身份证号码在存单正面已经写明,所以,綦林法在存单背面抄上原告的身份证号码,下面胡乱编了一个号码,其实并非是綦林法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在庭审过程中,綦林法称自已是拿原告的身份证,经过信用社验证后提取的款项纯属撒谎,实际上,他无法举出证据证明这一点,而第一被告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作为一家办理存取款的金融机构,理应保存柜台办理业务情况的视听资料,第一被告的拒绝出示恰好说明綦林法提取款项时的违规操作。按照第一被告提供的储户须知以及存单背面的须知,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所要求的出示身份证明而不是单纯的记下身份证号码。“储蓄机构对于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单,在具备上述条件下,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其次,对于两张活期存单,在存单的背面同样有活期储户须知,也同样需要储户在背面写上身份证号码,而本案中两张活期存单背面均空白。说明第一被告在支付时存在过错。第三,对于綦林法签字的“事实经过”,在法庭调查阶段,其承认是自己签的字,并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名字,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至于綦林法辩解为房屋抵押而签字等事实,其根本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在此“事实经过”中,綦林法承认了自己是以换存单为名而取得存单,并且证实“应主任要求我把存单交到信用社顶了亏缺。”这一事实与证人证言完全吻合,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同时,也证明了第一被告南村信用社与其职工綦林法相互勾结骗取储户存单的事实。
正是由于第一被告对于第二被告这种自由散漫,违规违法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行为疏于监管且违规操作存在过错,给其工作人员违法经营提供可乘之机,使其诈骗得逞,只有綦林法这种特殊身份才能取得存单并提取现金,第一被告的过错是明显的,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任何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綦林法作为南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其吸储行为代表南村信用社,是一种职务行为。南村信用社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在吸储过程中给储户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负责。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选择不当,致使骗子混入其中,应算是一种过错,因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应当自己承担,不应转嫁给作为消费者的储户,不能让储户为信用社的错误“买单”。
(三)被告綦林法因为逃避债务而恶意离婚,因此,原告特将其前妻焦秀婷追加为被告,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理应对于綦林法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民事判决书
2004年11月5日綦素红到平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控告綦林法诈骗其存单。2005年1月6日,经侦大队调查认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我院依法到经侦大队调取有关卷宗材料,材料包括綦林法给原告办理的三张存单,存单上盖有“现金付讫”章,綦林法在接受调查时称“我任南村信用社储蓄员时,负责到商场、村庄、企业拉储蓄任务以及储户的存取业务,储户需要存款时,给我打电话,我就带着空白存单上门取款并当场填写存单交给储户,储户需要取款时,也给我打电话,我带着储户需要的现金,直接上门计算利息,连本带息付给储户”,“大约从2000年前后开始给綦景长、綦素红办理存、取款业务”,“2003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向綦景长借钱玖万元,我打了借条,綦素红把存单给了我,具体是三张还是四张记不清了,我拿了存单后,当天就在南村信用社提了一部分现金,第二次是什么时间记不清了,总共二次把这玖万元的存单都从南村信用社提了出来”。“其中3万元归还张吉福沙款,出资4万元与楚乃知合伙贩煤,借给綦东兵1万元”。经侦大队又调查楚乃知、綦东兵,楚乃知称2003年4月与綦林法林出资2万元贩煤,綦东兵称1989年綦林法借其2万元,1990年秋要回1万元,后又陆续要回6800元;尚欠3200元。在经侦大队询问綦林法“事实经过”的签名和内容时,綦林法回答“是我签的名,内容记不清了。”经侦大队还调查了陶强思和宗翠芳,陶强思反映綦林法多次上门办理存、取款业务而取得对他的信任,2003年3月23日上午,綦林法和南村信用社副主任王泽刚一起来到我家,綦林法在介绍王副主任后说我在南村信用社的存单需换领新存单,让我把旧存单拿出来,我就把一张3万元的存单给了他,綦林法主动要求给我写了借条,后我多次找綦要新存单,綦以新存单没办下来为由拒给,后綦给我重写一张借条。宗翠芳在接受调查时反映因经常到綦林法那里办理存取款而认识他。2003年3月24日綦林法到我家说我的存单到期了,需更换存单,他把我家的两张存单都要去了,一张3万元,一张3千元,我问“你拿走存单拿什么作证明?”,他就给我写了二张借条,后我去要存单,綦林法说把存单交到南村信用社了,等以后有了钱,他负责还我的。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由应定为财产权属纠纷,綦林法作为南村信用社的储蓄员,长年上门办理存、取款业务,当储户存款款时,綦林法持空白存单上门当场填写存单交给储户,当储户取款时,綦林法带款上门连本带息付给储户,这种上门办理存、取款的形式使储户有理由相信南村信用社授权綦林法从事储蓄业务,綦林法的行为就代表南村信用社行为。因此当綦林法以更换存单为由向原告索要存单时,原告通过綦林法长期上门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行为,有理由相信更换存单这一与储蓄有关的业务是綦林法代表南村信用社办理的。綦林法与南村信用社之间形成表见代理,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南村信用社承担,綦林法拿走存单后把90000元全部提出,既没归还原告存单也没归还款项,因此南村信用社应偿还原告90000元及利息。綦林法利用自已是南村信用社储蓄员的合法身份,利用储户对南村信用社的信任,实现取得原告三张存单之目的。南村信用社对自已的职员持储户存单提取存款的行为不予监管,应当承担未尽善意管理义务的责任,由此造成储户的存款被綦林法使用,原告起诉后,綦林法没有即时归还该存款,南村信用社亦应赔偿。被告平度市南村信用合作社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村信用社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可另行向綦林法追偿。依法判决平度市南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綦素红、綦景长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