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5 08:07:19

       案例五十五  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转职务侵占案

                 ——以民事诉讼锁定被告证据转为刑事立案的诉讼战略转移



一、案情简介

    青岛K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材料公司)是生产硬泡聚氨酯外墙保温建筑材料及其粘贴专用胶的外资企业,20048月在哈尔滨市设立K材料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该办事处),并任命隋某某为该办事处主任。职权范围为承接黑龙江省范围内外墙保温材料建筑商的应用以及销售;约定该办事处承揽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K材料公司生产的产品;K材料公司按照产品销售额给建筑企业决算额的10%给该办事处提取办公经费以及回报。200494日至20051126日期间,K材料公司根据隋某某的要求共为该办事处提供总价值为427800元硬泡聚氨酯外墙保温建筑材料及其粘贴专用胶。隋某某称外墙保温材料提供给黑龙江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建筑公司),并B建筑公司将所有外墙保温材料用于江河海大厦建筑物上。
    005年12月20至2007年2月20期间,K材料公司派人两次专程前往哈尔滨市该办事处,与隋某某协商核对工程决算额以及结算事宜。隋某某只认可K材料公司提供给该办事处的保温材料及其粘贴专用胶的427800元价款,而涉及与B建筑公司工程决算以及结算等问题时,她以B建筑公司拖延决算等理由搪塞,同时,K材料公司试图联系B建筑公司直接结算,但遭到B建筑公司的拒绝。20075月后,K公司与随某某失去联系。

二、律师的代理要点


    对于隋某某的侵占行为,K材料公司试图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立案,追究隋某某的刑事责任。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根本就不受理。我们律师接受委托后,决定先调查取证后,再决定采取维权措施。
    第一、到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区级工商行政部门,调查隋某某是否注册“K材料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结果查到的是没有注册登记的证据。
    第二、到黑龙江省节能办公室、哈尔滨市节能办公室、哈尔滨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调查B建筑公司利用保温外墙第有关审批备案手续,没有查到任何审批、备案手续。
    第三、到建设施工相关的监理公司调查,查到了B建筑公司使用K材料公司生产的外墙保温材料,包括K材料公司的产品合格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证据材料。该监理公司出具了江河海大厦使用K材料公司产品的证明。
    第四、到江河海大厦拍照已经使用K材料公司外墙保温材料的现场照片,共拍摄12张。
    根据先前已有和律师后来调查的有关证据,以被告黑龙江省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撰写下列《民事起诉状》,具状起诉B建筑公司,索要工程材料款。

20049420051126日期间,K材料公司通过驻哈尔滨办事处隋某某,为被告提供总价值为427800元硬泡聚氨酯外墙保温建筑材料及其粘贴专用胶,该外墙保温材料用于江河海大厦建筑物上。但原告派人与被告确认使用外墙保温材料情况以及工程材料款决算等事宜时,遭到被告的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特依法具状起诉,望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开庭时。被告出具了已经与隋某某关于外墙保温材料的结算证明、隋某某收到材料款的收据,证明被告于2007322日和428日分两次共给付隋某某工程材料款561020元(427800加工程取费加价)。

    原告通过诉讼获得被告出具的证据后,申请撤诉,审理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了原告的撤诉申请。

三、追究隋某某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


    根据B建筑公司出具已经给付隋某某工程材料款的证据,结合民事诉讼证据,我们律师代理K材料公司到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举报立案,请求追究隋某某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索回其已经侵占的属于K材料公司的财产。
    公安机关立案后前往哈尔滨市,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隋某某的住所将其抓获。在押回青岛市之前,隋某某与K材料公司达成民事部分和解协议,隋某某夫妻除了返还20万现金外,以一台价值30万元的私家车抵偿。因此,侦查机关对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K材料公司的损失基本予以挽回。


* 本案与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徐健律师、黑龙江华远律师事务所马长坤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