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5 08:03:09
案例五十四 山东某证券公司借贷民事纠纷转刑事诈骗案
——以普通诈骗罪刑事立案中止借款合同民事诉讼的诉讼策略
一、山东某证券公司收到民事起诉材料
原告于2004年2月向第一被告汇入资金人民币450万元元,后第一被告在未经该办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仅凭所谓“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基建办公室”盖章的《证明》,就将以上450万元擅自动用,导致职教改建办至今尚有资金人民币250万元未能收回。第一被告严重玩忽职守的行为给职教改建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追加第二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以刑事举报立案对抗民事起诉
我们律师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后,经过到济南市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认为本案涉嫌刑事诈骗,故撰写如下《举报材料》后,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请求立案。
2004年2月23日被举报人李某政联系我单位,由山东省某干部学校筹建办公室(山东省某干部学校系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工教育办公室举办)转款人民币450万元至我单位账户(付款人账号:7372910182600022055,收款人账号:37196630821351024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四方区支行)。2004年2月24日被举报人李某政持加盖汇款人主管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基建办公室公章的证明联系我单位转款。该证明的内容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我司于2004年2月23日转至你单位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系李某政个人以济南机械设备总公司名义存在我司的投标保证金。李某政对该笔资金享有所有权”。我单位据此将450万元转至李某政指定的王颖凤账户。
李某政遂使用上述账户内的450万资金用于证券投资交易操作。
2004年4月李某政向我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本人李某政近期因在异地办理业务,不便回青,所以本人郑重声明:全权委托李某扬小姐处理本人在贵司的一切业务,包括交易、撤销交易、转委托、取款、转帐等。委托期限自2004年4月25日至2004年12月31日”。
2004年5月12日,李某扬以转帐的方式将其中的200万元转回山东省某干部学校筹建办公室,余款以取款、转帐的方式取走。
2007年3月8日,王新生、赵煜持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介绍信来我单位对上述的250万元款项情况进行了解,并声称李某政所向我单位出具的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基建办公室证明系李某政伪造,要求我单位归还其250万元并赔偿损失。
2007年3月14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向我单位出具律师函,称其受山东省某干部学校筹建办公室委托,就上述的250万元款项主张权利,并要求我司尽快进行调查、赔偿或处理。该所经办律师声称,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基建办公室2004年2月24日出具的证明系李某政伪造。
我单位收到律师函后,多次试图与李某政、李某杨联系核实此事,但李某政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同我单位接洽。另从山东省某干部学校筹建办公室委托的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处获悉,该律师也多次试图联系李某政,均被李某政拒绝。
根据上述情况,鉴于被举报人李某政所持的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基建办公室的证明有可能系李某政伪造,250万元已经被其取走,我单位认为李某政、李某杨涉嫌诈骗犯罪,请求依法立案查处。
三、法院裁决中止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立案后,我们代理人申请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立案审批材料,审理法院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据后,依法作出中止民事诉讼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某干部学校筹建办公室诉被告山东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被告某证券有限责任总公司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本案有关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予中止审理。依法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 本案与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姚常宇律师、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刘秋洲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