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十二 海尔集团举报朱某某职务侵占案
——著名集团公司大手笔防微杜渐重拳打击侵占的惩治风暴
一、案情简介
海尔集团于2001年7月11日接到《致海尔集团领导的检举信》,称辽宁省内的某工贸公司产品经理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利,将电热水器、微波炉等不良品运到私自租赁的库房存放,然后进行维修以等级正品出售;对于报废的产品,不按规定回收,私自拆卸变价出卖,并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海尔集团董事会主席张锐敏非常重视此检举信,责令其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中心委托律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和核实检举信所述内容,一经查实,尽快立案和惩治此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二、律师的代理要点
律师接受海尔集团的委托后,在掌握入出库单、朱某某卖出不良品收入等主要证据,向有管辖权的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区分局举报,下面是《举报材料》。
朱某某系于2000年11月21日,担任辽宁省某海尔工贸有限公司后厨卫经理,主要负责电热水器、小家电及清洁电器的售后工作。其在任职期间主要存在下列犯罪事实:
(一)朱某某将586台不良品电热产品(含热水器、微波炉和燃气灶等)在公司财务以废品报废,并将报废品回收金8626.1元于2001年5月24日交到公司财务报销。证明这586台电热产品已按废品处理掉,须将有使用价值的件拆下回收-残废品破碎按废品由回收站回收,回收款交财务。但朱某某将报废回收资金占为己有。
(二)朱某某将可修复的不良品混入到废品中,进行书面报废和销帐后,将这些不良品擅自转移隐匿到海尔维修部附近的民宅中。共转移隐匿财产种类和数量为:微波炉75台,热水器50台,燃气灶1台,共计126台。原价值142241元,现价值为(按1折计算)14224.1元。
综上所述,朱某某涉嫌犯罪价值2万余元,属于涉嫌数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贵局依法举报,望贵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对朱某某的强制措施,以维护举报单位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材料后非常重视,成立以经济侦查副大队长为首的专案领导小组,分赴大连、青岛和济南全面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掌握朱某某主要犯罪证据后,对朱某某立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三、司法建议书
经过继续侦查,已经查清朱某某涉嫌侵占的案款不足辽宁省某市规定10000元立案标准。朱某某已经全部退还案款,向海尔集团出具悔过书,故征得海尔集团的同意,决定撤销案件,解除对朱某某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同时由侦查机关给举报单位出具下列《司法建议书》:
关于辽宁省某海尔工贸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来我局举报该公司售后厨卫经理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我局经侦大队负责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对于朱某某涉案事实已查清:朱某某有犯罪的事实和行为,并且实际销赃侵占公司财产5450元人民币。但其行为获利数额没有达到追诉立案标准。海尔集团也考虑到朱某某是初犯、年轻且能积极退赃等表现,同意给朱某某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款的规定,我局做出撤销案件处理决定。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虽未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全面地维护公司的利益,特提出如下司法建议:将朱某某交由单位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