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十七 李某琼故意伤害和解案
——轻伤害刑事案件协商和解是平息纷争的最佳选择
一、案情简介:
李某琼2006年10月应聘到广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公司”)任管理镇海小区负责人。自2008年7月始,双方因加班补助给付、社会保险费交纳和装修工程合作分配发生争议,李某琼毅然辞职,与另外3名职工一起将如家公司诉至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解决劳动争议和解过程中,李某琼与其他3人意见不一致,于2008年9月单独撤回仲裁申请,如家公司与其他3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案。2008年10月至11月期间,李某琼单独或结伙找如家公司成总经理协商劳动仲裁尚未解决的权益,经过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08年6月开始,李某琼与他人合资成立北海市J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借助于物业管理的关系,抢挤如家公司的物业服务市场,尽管其用尽浑身解数,李某琼的目的均没有实现。
2011年4月利用如家公司服务的海虹大厦小区几个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不满、街道办事处对当时情况不了解之际,纠集30几人前往进行强行交接,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当小区负责人王某军进行组织时,被李某琼及其另一人打伤。2011年8月经过北海市公安局鉴定,王某军右耳穿孔,构成轻伤。
二、律师的代理要点
因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是李某琼等人持有所谓的北海市某街道办事处允许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合法证明,故此,律师向某办事处和管辖派出所出具律师函:
致:北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某管辖派出所)
本所律师自2011年3月28日开始依法调查了北海市电视台,北海市物业管理中心,如家物业6位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特依法以《律师函》的方式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如家物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善物业服务行为。
悦发大厦(悦发花园六期翰馨苑商住楼)位于北海大道以东,共423户。如家公司于2009年5月至今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大厦提供物业服务接近两年时间,在前期介入时如家公司投资建设了大厦监控系统、出入门禁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电动车充电车棚、装修物业办公室与业主接待室、安装道闸、增设排污水泵等。在服务期间如家公司一直本着创建祥和社区环境、构建和谐小区的共同愿望鼓励业主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因该大厦业主多数在外地,难以召集,所以如家公司就于2010年11月8日召开了悦发大厦业主座谈会,业主们在会议中决定因外地业主居多,暂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自行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小组”,让小组成员代表业主监督如家公司各项物业服务工作。虽然法律上没有“业主代表小组”这一说词但大家的目的都是为了整个大厦的物业服务质量得以提高,所以如家公司对此给予大力支持,并付诸了实际行动。
二、“北海市海城区悦发大厦翰馨苑第六期业主委员会”成立违反法定程序,属于非法组织。
自2011年初,“业主代表小组”组长杨某某向如家公司索要人民币伍万元作为小区的所谓的“维修资金”,因索要费用没有经过业主意见、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被如家公司拒绝。因而,杨某某扬言:“你们不给,有别的公司给得起,我就用这个钱搞定相关部门成立业委会,把你们弄出去。”随后于2011年3月28日我们接到由“北海市海城区悦发大厦翰馨苑第六期业主委员会”发来的《交接通知》要求2011年4月9日零时终止如家公司对大厦的物业服务。如家公司已对该通知回复,质疑此“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并表明了如家公司的态度。
三、北海市某街道办事处田某某滥用职权,未按合法程序私自批复“悦发大厦”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且允许刻公章的违纪违法行为。
收到《交接通知》后,如家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到北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查证“北海市海城区悦发大厦翰馨苑第六期业主委员会”是否是按合法程序成立,经办事处人员查阅,某办事处已盖章批复此委员会可刻公章,批复经手人为:田某某。随后如家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黄祖明本人,他给以的答复为:“听说他们已经准备齐了资料,具体的不清楚。”如家公司工作人员去黄祖明办公地点约见,但他却都不在,再三与他另约时间见面,他都以工作忙为借口回避不见。经调查了解该“业主委员会”并没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更没有走召开业主大会等合法程序,田某某以道听途说作为办事依据是对工作极不负责的表现。而经调查该业委会的成立大部分业主都毫不知情。田某某批复该业主委员会可刻制公章时,他并没有查证该“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实属于滥用职权。
四、因北海市某街道办事处田某某滥用职权,导致业主与如家公司发生冲突,业主组织部分不法分子殴打如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此治安案件已经北海市公安局某边防派出所立案。
从以上各个事实已经证明:北海市某街道办事处田某某滥用职权,未按合法程序私自批复悦发大厦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且允许刻公章的行为是给非法组织穿上合法外衣。部分业主自持有了所谓的合法依据,于2011年4月2日强行到如家公司在悦发大厦的物业管理中心,使用武力强行擅自公告、交接,当如家公司工作人员劝阻时,遭到部分不法分子的殴打。如家公司报警后,此案北海市公安局某边防派出所已经立案,此案正在处理之中。
综上所述,悦发大厦部分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备案等程序,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等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北海市海城区悦发大厦翰馨苑第六期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属于非法组织。
并且,部分业主正在准备再次强行交接,可能发生再次殴打、甚至流血事件,根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预防为主之原则等规定,特提醒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关注和重视。
望能引起各位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其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希望此事件能依法处置,对于田某某同志予以严肃的处理及深刻的批评教育,撤消该非法组织、收回公章。希望在各相关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下,按照法定程序选举出正规合法的“悦发大厦业主委员会”。
三、达成和解协议
某街道办事处和管辖派出所对于律师函非常重视,某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由物业管理中心、争议双方协调会议;管辖派出所立案侦查此案,对李某琼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征询物业公司意见,在同意调解的前提下,改变了对许某丹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双方达成如下《民事和解协议》。
甲方:1、王某军,身份证号码:
2、广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公司”)
乙方:李某琼,身份证号码:
甲方系乙方故意伤害案(以下简称“本案”)刑事附带民事的受害人,甲方本着对乙方警示、教育和依法保护其自身权益的观点出发,经过乙方请求依法提出本案民事部分和解协议。
(一)乙方对于2011年4月2日组织人员闯入如家公司的悦发大厦的物业管理处,使用武力强行擅自粘贴公告、强行交接、肆意殴打如家公司工作人员陶勇军、某某2,以及破坏如家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北海日报》(非中缝处)公开声明如下:
1、停止继续类似侵害;
2、向受害单位如家公司、受害人王某军赔礼道歉。
乙方上述登报内容、登载的版面(第几版和字号大小)和日期必须经过甲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根据王某军的人身伤害情况和已经造成的后果(为轻伤、听力明显下降),以及给如家公司经营、管理、社会影响和法人名誉造成的侵害程度,乙方一次性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三)甲方放弃追究乙方其他民事赔偿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四)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后的当日(收到现金和见到报纸的24小时内),给乙方出具《刑事处罚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乙方刑事责任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本案侦查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经双方五位主体签字、盖章后生效。
截止到2011年8月30日,李某琼已经按照协议给付被害人50000元赔偿金,并在《北海日报》上登载《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