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十五 庞能福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对联:五人共设局骗钱露馅·一脚踢死老妇人受刑
一、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2009年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庞能福与黄济远等人在广西合浦县石康镇红星市场路口处设赌并引诱他人进行赌博。马善春因参赌输钱后要求被告人庞能福退还钱时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庞能福朝马善春面部猛踢一脚,踢中马善春面部后致使其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善春系因头、面部损伤致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内血肿,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病形成,引起生命中枢功能衰竭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能福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辩护与代理要点
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庞能福亲属的委托,担任其刑事诉讼辩护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就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处罚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特发表如下辩护及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庞能福从侦查到审查起诉,直至今天的庭审,其认罪态度非常好。
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日和2009年3月13日侦查机关的三次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庞能福的三次供述前后连贯一致,全面、客观、真实地坦白自己的犯罪经过,没有反复、隐瞒和虚假的供述。2009年5月8日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与侦查机关的上述笔录几乎完全一致。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被告人庞能福在法庭上的供述与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供述完全一致,更进一步证明被告人庞能福认罪态度好。为办案司法机关顺利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供了基础条件。
二、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并且出具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谅解书面意见。被告人庞能福及其家属克服一切困难,积极多方筹措兑现给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款,充分证明被告人庞能福具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案发不久的2009年3月5日,被告人庞能福的父亲就积极主动筹措5800元赔偿款,作为被害人的丧葬费。2009年10月21日经过审判人员等的多方努力,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的亲属共赔偿给被害人亲属45800元。除了于2009年3月5日通过合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转交已经赔偿的5800元外;调解当天赔偿给被害人家属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2年10月21日前赔偿完毕。
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努力兑现民事部分的赔偿,经过本案的审判人员和本辩护人多次做工作,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庞能福量刑时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庞能福致被害人伤害致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其他因素相作用的结果,故被告人庞能福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
侦查卷被告人庞能福的四次供述、亲临现场和目睹犯罪案发经过证人劳愉业三次证人笔录、庞余有一次证人笔录证明本案一个简单的、基本的一个事实:被告人当时是向被害人面部猛踢一脚,被害人背向倒地后口出鲜血就一动不动了。
根据《合浦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合公刑技字[2009]37号)尸表所见(3)证明,发现被害人“口部上方牙龈见1处0.5CM×0.3CM裂创,伴撕裂状”。此处尸检所见外表伤与被告人起脚踢被害人的行为相吻合,也就是说被告人是踢在被害人面部的口部上方。而解剖检验(1)头部解剖证明,被害人“左颞、顶部见一头皮血肿,范围12CM×8CM,顶叶硬膜下血肿,范围10CM×6CM,右颞区脑挫裂伤……”。解剖检验以及鉴定结论论证:致死被害人死亡的伤害部位是被害人的颞顶部,而非被告人直接踢的口部上方。
综上分析可知,被告人庞能福起脚猛踢被害人面部后,被害人向背摔倒,其头颞顶部撞击水泥地面伤害而死。
四、尽管被害人是由被告人等一伙设赌人诱骗而参与赌博,但被害人参与赌博也是违法行为。
根据“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志”证明,被害人虽然是72岁的老人,但生前神智清醒,能够辨别是非。除了有设赌人诱骗外,其本人参与赌博也是存在侥幸博弈取胜心里,这种心理和行为起码不为社会所提倡。
五、地方人民政府等公安、文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早取缔被告人等一伙人设赌骗人、害人这一非法活动,以避免此类伤害群众、危害社会治安、甚至发生本案血案的事件发生。
被告人庞能福今天接受审判、对被害人承的死亡承担法律后果、不久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是必然的。但本案的社会责任也应当让我们注意,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合勘[2009]152号)勘验的现场证明,被告人等一伙人是在合浦县石康镇比较繁华的地段设赌,时间也非一日半天。可地方人民政府等公安、文化、城管等管理部门是视而不见?还是怠于执法?通过今天的一堂社会法制教育案例令人深思!望通过对被告人的审判能促进一方社会的和谐、安宁!
三、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
(一)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庞能福请求通过亲属对原告人进行赔偿,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的亲属与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庞能福的亲属愿意代被告人庞能福赔偿给原告人夏光明、夏光旺、夏光昭、夏光月、夏光军、夏光辉人民币45800元。(其中5800元已于2009年3月5日通过合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转交给原告人。)
二、上述赔偿款余款(即人民币40OO0元)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为:
1、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庞能福的亲属支付给原告人夏光明、夏光旺、夏光昭、夏光月、夏光军、夏光辉人民币20000元。(已实际给付)
2、余款(即人民币20000元)通过法院分三年三次给付。具体给付方式为:2009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给付人民币6000元,2010年10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给付人民币7000元,2011年10月21日至2012年10月20日给付人民币7000元。
(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能福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伙同他人从事赌博的违法活动,被告人未能正确处理在赌博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的纠纷,一时激愤伤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律应予重处,但鉴于被告人庞能福实施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后能真诚认罪、悔罪并通过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积极协商解决民事赔偿事宜,且达成调解协议(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2009]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亲属愿意代庞能福赔偿人民币45800元给被害人亲属(已实际支付25800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庞能福从轻判处,因此,本院依法酌情对庞能福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庞能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本案侦查程序与广西雄基律师事务所张春友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