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4 16:19:06
案例四十三 侯文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求婚反目一拳导致两伤献给昔日恋人的分手礼
一、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2006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候文生在青岛海珊发展有限公司质检办公室内因故与同事同事刘小倩发生口角。期间,该持拳将刘小倩眼部捣伤。经法医鉴定,刘小倩外伤致左眼盲目四级,左眼视力所受损伤为重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候文生被传唤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文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刘小倩,女,1983年10月25日生,青岛海珊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侯文生,男,1975年6月5日生,青岛海珊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要求被告人依法赔偿自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住院补助费等,共计120 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23日14时46分,在工作时间自诉人接到本单位质检科蔺秀云师傅的电话,让本人到公司办公室。自诉人到办公室时本厂职工被告人侯文生也在,随之蔺秀云走出了办公室,让我们好好谈谈。因在工作时间我发现蔺秀云走了,我也要走,被侯文生打了左眼两拳,左腰处被踹,我被打跑处办公室到二楼遇到卫师傅,由卫师傅将其送到领导办公室,并送往城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自诉人分别构成七级和十级伤残。
事发后,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并对自诉人、被告人做了询问笔录,被告人对殴打的事实供认不讳。
自诉人认为破告人故意伤害自诉人,侵犯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自诉人七级和十级伤残,构成重伤。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但应负刑事责任,而应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的辩护与代理要点
被告人侯文生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和代理意见如下: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时铲动出手,没有前科劣迹;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帮助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3、发生伤害后,被告人积极陪同被害人前往城阳区人民医院和青大附属医院治眼伤,并支付2000多元的医疗费;4、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一单位职工,并系恋爱关系,系因情感纠纷而引发冲突。5、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也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请合议庭给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院判决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被告人侯文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小倩医药费及其他各种费用共计人民6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全部付清。现已当庭履行完毕。赔偿损后,被害人刘小倩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侯文生宽大处理,从轻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文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轻伤各一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文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侯文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也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侯文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